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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20万于购房款后,买方身染重疾,可否要求解除房屋预售合同?

发布人:张忠富、靳娟   发布时间:2024-06-30

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成功代理张某与某置业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件

近期,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成功代理了张某与新乡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的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件,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以下是案件详情。

一、案件背景

本案原告张某,因欲购置业公司A小区某号房屋,于2023年5月10日向该公司转账20万元作为购房款,置业公司出具了相应收据。然而,张某于2022年9月进行骨髓移植手术,2023年5月底病情变化,需服用高价原研药维持治疗,经济压力增大,无力购房。

二、案件进展

2023年6月2日,张某告知置业公司销售人员和销售经理放弃购房,相关人员承诺退还订金。之后董事长郎某也通过微信承诺退款,但一直未兑现。张某为维护自身权益,于2024年5月24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所律师彭冉、靳娟(实习)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 置业公司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且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三、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20万元; 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订金利息共计4488元(审理中明确利息起算时间为2023年10月1日,按LPR计算至2024年3月12日);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四、证据与事实认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我方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证据。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确已支付20万元购房款;张某身患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 - 急淋变等疾病,多次就医;张某与置业公司郎红卫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该公司承诺退款却未履行。

五、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双方已就退款达成一致意见,置业公司应履行退款义务。对于利息请求,因该公司承诺后未履行,也应予以支持,经计算利息为3375元。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缺席判决: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张某购房款20万元及利息3375元;案件受理费2175元、保全费1542元,共计3717元,由置业公司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完毕。 若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总结

本次案件代理中,我所律师充分了解案情,收集并提交有效证据,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此次成功代理不仅体现了我所律师的专业能力,也为今后处理类似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持专业、负责的态度,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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