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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司法局关于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9-08-15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关于扩大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精神,根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州市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特此通知郑州市及各区律师事务所:

请符合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条件的各律师事务所,于本周三(12月25日)下午五点前将《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申请书》纸质版(加盖公章),提交郑州市律协秘书处。

联系人:张姣姣

郑州市律师协会

2019年12月23日

附件:<律师调解机构的设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员的准入>

律师调解机构的设立

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员的准入

郑州市司法局、郑州市律师协会会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名册和律师调解员名册。名册信息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各区县人民法院、郑州市律师协会的门户网站和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郑州市律师协会调解中心及各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公示,方便当事人查询选择。

一、律师事务所准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设立调解工作室:

1、依法设立3年以上;

2、本所及本所律师近三年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3、具有3名以上(含三名)具有律师调解员资格的律师;

4、自愿进入律师调解组织名册,并接受法院、行政机关和律协调解中心委派、委托调解纠纷;

5、律师事务所设有专门的律师调解室等调解场所及设备,有完善的调解工作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设立调解工作室:

1、本所因违法违纪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未逾3年或者受到人民法院训诫以上制裁未逾3年的;

2、本所律师因违法违纪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未逾3年的,且负有监管责任的。

3、本所或本所律师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律师调解员的准入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律师可以申请成为律师调解员:

1.律师本人所在律师所符合上述律师事务所准入条件;

2.律师本人品行良好,诚信执业;

3.律师本人执业年限五年以上(市辖县区及县级市律师执业年限可放宽至三年以上);

4.律师本人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

律师本人因违法违纪执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未逾3年的,或者受到人民法院训诫以上制裁未逾3年的,不能申请成为律师调解员。

三、律师调解机构的设立

(一)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的设立。

1、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由郑州市司法局和郑州市律师协会进行工作对接,调解工作由郑州市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员负责。

2、金水区、二七区、中原区、惠济区、高新区、航空港区、管城区的基层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由市律协负责对接,其他各区、县及县级市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由各区、县及县级市司法局进行工作对接。

未设置司法局的区县,由郑州市司法局对接法院或指定其他区、县及县级市司法局对接法院。

(二)郑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的设立。

郑州市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由郑州市律师协会组织协会律师调解员参与律师调解中心的调解工作。

(三)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律师调解工作室的设立。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律师调解工作室工作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四)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的设立。

律师事务所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向郑州市律协申请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

四、申请入册程序

1、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可以向郑州市律师协会申请,由市律师协会依据规定条件审核,编制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名册和律师调解员名册,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司法局、批准,并逐级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备案。律师个人申请应由所属律师事务所统一申报市律师协会。

2、新郑市、新密市、中牟县、荥阳市、上街区、巩义市所属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可以通过所属司法局向郑州市律师协会申报。

3、律师调解员应有调解专用章,报人民法院、所属县区司法局、郑州市律协备案。

4、律师调解工作室匾牌由郑州市律协发布统一样式、尺寸、字体、颜色等规格字样,各调解工作室须按标准制作。

5、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名册和律师调解员名册每年第一季度予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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