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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要求股东5年内出资,合伙企业股东是几年?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4-03-13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公司法》。悠久历史让中国人更相信“轮回”。30年后的同一天,不知道是不是刻意选的良辰吉日。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后的《公司法》。

关于新法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 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这一规定被认为是一种制度上的“倒退”,实则是应对国内新形势的需要,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减少企业股权纠纷,降低司法裁判难度。实缴制度,本身是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基础,而过去10年部分公司对全面认缴制的滥用,破坏了这一基础。另外,由于老法并没有限制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这为股东逃避出资责任提供了条件,破坏了债权人对注册资本的信赖。这是此次新法新规出台的主要原因。

新《公司法》要求,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也就是说,从新公司法开始施行之日(2024年7月1日)起,新成立公司的章程对于实缴出资的约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并且,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对未按规定期限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处理方式作了规定,强制“失权”,股权注销或转让。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伴随着新《公司法》的出台,国家各监管部门包括司法体系应该还会陆续出台一系列配套措施和法律法规,重塑市场规则。所有的企业都需要花一些时间去重新适应。

新公司就这么办了,很多人肯定关心,合伙企业的股东又是要求几年出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综上所述及合伙企业法其他相关条款,均未明确合伙企业股东是否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实缴出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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